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裂纹(铸造钳臂横向裂纹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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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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杆件断面磨损、腐蚀达原尺寸的1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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钳爪(钳口)、吊牙磨损、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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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横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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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;横梁的吊钩、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,且不得降低横梁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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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,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,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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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,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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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专用吊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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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具尺寸、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的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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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具的转锁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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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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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的40Cr钢进行锻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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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转锁(搭钩)应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载荷,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/2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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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面应光滑,不得有折叠、锐角、过烧等缺陷,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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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起重机吊具,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,且四吊点的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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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具的转锁、搭钩与集装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,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(闭锁)或解锁(开锁)的指示装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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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锁(含搭钩)在集装箱起吊后,应保证不再转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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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起重机,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的指示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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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起重机,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,搭钩切实到位后,起升绳不再下降,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(含误操作)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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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,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,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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框架吊具的吊钩与框架之间的连接长度必须相等,且应有足够的长度和柔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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框架转锁吊具、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(导向爪);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导向翼板翻转的机构,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装置,且导向翼板应有防碰撞的安全保护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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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,由集装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时,其结构应满足GB10290中5.3条的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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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起重机的伸缩吊具伸缩时,不得与油管、电缆以及其它机件相摩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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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停止使用,如不能修复,应报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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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锁、搭钩变形、裂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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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的承接面积小于800mm2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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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、裂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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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锁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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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构件扭曲变形、焊缝开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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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锁、搭钩的开闭指示装置、安全保护(联锁)装置失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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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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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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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索基本结构型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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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单肢吊索;b.环形吊索;c.双肢吊索;d.三肢吊索;e.四肢吊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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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吊链;下端部配件;b.卸扣;c.链环;d.环眼吊钩;e.C形环眼吊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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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端部配件,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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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.2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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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,环眼吊钩应与主环(或上端部索眼)相匹配,作业不承载时,应能钩入主环(或上端部索眼)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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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、结构尺寸、索眼端部固定连接、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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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环链与端部配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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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环链的设计、制造应符合GB4829的规定,其材质应是平炉、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的镇静钢,钢材应有良好的冷弯性、可焊性、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脆性;端部配件(含卸扣)不得用铸造方法制造,当采用锻件时,材质应符合本规程7.1.2.1条的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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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证力试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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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系数一般应不小于4,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的2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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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光滑、无毛刺、锐角、裂纹,内部无开裂;焊缝不得有漏焊、烧穿、未焊透、熔瘤、咬边、夹渣、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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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、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.1和5.2条的有关规定。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更换或报废: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