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对自制和改制的要求 |
|
制作吊具和吊索的外购件、零部件、吊具的金属结构等质量及安全性能应不低于本标准的规定,其它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。 |
|
对于自制、改造的额定超重起重量在500kg以上的吊具(不含吊索),应将设计图纸、计算书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的标准、质量保证措施,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。 |
|
对使用的要求 |
|
应根据所用吊具与索具的种类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,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。如:交接班制度、安全技术要求细则、操作规程细则、绑挂指挥细则、检修制度、培训制度、设备档案制度等 |
|
购置吊具与索具时,必须购买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的合格产品。 |
|
设备部门必须对公司的吊具与索具建立设备档案,设备档案内容包括: |
|
吊具与索具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、质量证明书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; |
|
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; |
|
日常使用、保养、维修、变更、检查和试验等记录; |
|
设备、人身事故记录; |
|
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。 |
|
监督检验 |
|
监督检验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,并应符合下述要求: |
|
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,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进行一次; |
|
经大修、新购置及自制、改造过的吊具(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)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; |
|
经重大事故、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,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(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)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; |
|
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(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)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。 |